王术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2021年1月30日,张某向李某借钱,王某自愿为张某担保。张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3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王某自愿为张某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王某在该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某长期以各种理由拖欠借款款项,最后竟失去联系,见张某还款无望,近日,李某将保证人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自愿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王某的保证期间按约定应计算为自2021年3月31日起的6个月。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故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李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王某主张权利,故起诉时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王某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法官对李某做了判后释法明理,李某对没及时找王某催讨表示很懊悔。
法官说法: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本以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就多一个保障,其实即使有“保证人”担保的存在,债权人仍然应当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
1.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设立方式不同,合同中要对保证方式做明确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2.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根本区别是,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也可直接选择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期间实际上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性质不同,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 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