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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招聘季来临,职场人如何依法维权?
www.zigongpeace.gov.cn 】 【 2025-02-24 19:20:5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栗秋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王一多 刘冰玉

  

  随着气温逐步升高,职场也将迎来生机勃勃的春季招聘季。然而,在求职与职场转换的过程中,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成为职场人士不可忽视的焦点。无论是遭遇不公平待遇、薪资纠纷,还是劳动合同争议,依法维权都是职场人的傍身之术。因此,四川法治报特选择了三个案例,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职场人如何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公正的职场环境贡献力量。

  

  提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这家公司赔了7万多

  

  面对公司的调岗通知,员工林某不同意并未到新岗位出勤打卡后,公司以其未到新岗位工作导致旷工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由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一审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经成都市中院二审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认定林某的行为属于旷工欠缺合理性,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019年3月19日,林某入职成都某房地产公司。2022年6月24日,该公司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年限为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鉴于林某工作的特殊性,其以四川(省份)为主要工作地点,同时覆盖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区域,林某同意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工作区域内进行工作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权随时委派林某出差或派驻异地。林某也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基本劳动条件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其职级、职责而无须获得林某确认。合同同时约定,林某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公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林某接到通知后应在七天内作出答复,过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合同签订后,李某根据公司安排,负责公司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某项目营销推广和后勤工作。

  

  2023年6月25日,公司经工会同意,向林某发送《调岗通知书》,决定将林某的工作由龙泉驿某东樾玖院项目调整至眉山市某金辉郡项目,岗位调整为车商小组策划兼销售岗,岗位级别及工资待遇不变,公司额外予以补贴800元/月,并限林某6月27日前持借调通知至某金辉郡项目报到,如未按时报到则视为旷工处理。

  

  接到《调岗通知书》后,林某并未到某金辉郡项目报到。7月3日,公司经工会同意,向林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林某6月27日起至今仍未按期到指定工作地点报到,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级的合理工作指派,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决定于7月4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随后,林某向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成都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708.61元。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自己不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708.61元。

  

  庭审中,原告某公司表示,由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在此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调整业务和部分岗位。由于被告之前工作的东樾玖院项目人员众多,金辉郡项目无策划岗和销售岗,原告有权合理将被告的工作调动至金辉郡项目。

  

  被告林某坚称,公司将自己从营销辅助策划岗拟调为“车商小组策划兼销售岗”,两者薪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同时金辉郡项目是原告与案外人合作的项目,该项目并非原告分支机构,也无“车商小组策划兼销售岗”的实际岗位。林某认为,原告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找借口“裁减”林某,但又不愿依法支付补偿金,于是以调岗为名迫使林某离职。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被告发送《调岗通知书》,则被告有权在七日内答复是否同意变更。即便从原告发送该通知当日起算,届满期限也为2023年7月1日。由于无证据证明被告在2023年期间是否存在其他旷工情况,故从被告答复是否同意调岗的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算,至少应当至7月4日结束,被告才累计旷工3日。但原告于7月3日即向被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于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乙方(林某)工作时间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公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故被告有权决定7月2日至7月4日期间是否至被告要求的地点上班。在此情况下,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合法解除。龙泉驿法院一审判决成都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被告林某赔偿金77708.61元。

  

  一审判决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某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对一审判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异议,遂依法驳回了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的上诉。

  

  竞聘上岗落选劳动者被降职降薪

  

  以此为由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被要求竞聘上岗,若原岗位竞聘失败,员工该何去何从?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落选后被降职降薪。因不满意公司的安排,张先生以公司单方降职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

  

  据查,张某2017年入职四川某开发责任有限公司,2020年3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被聘用为公司招标部副经理。不到两年,2021年12月,公司制定《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竞聘落选者均免去原职务,由公司统筹安排岗位,拒不服从安排的,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报名参加了竞聘,但不幸落选,表示可接受岗位调整但需保持薪酬、职级不变。2022年2月,公司向张某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书,将张某的岗位调整为营销部主管,并执行降低后的薪酬待遇,要求张某按期到新岗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张某虽签收通知书,但不同意降职降薪。于是2022年3月以公司单方降职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本案中,四川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中规定了“未报名参加竞聘的以及竞聘落聘的,均免去原职务,暂由公司统筹安排岗位,拒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明确告知岗位和薪资如何调整,员工无法预知竞聘失败后的调岗范围以及不服从竞聘将如何处理。同时,即便张某在本次竞聘中未能竞聘上岗,也不能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原工作。因此,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

  

  法官认为本案系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劳动者岗位,造成劳动者收入等明显降低,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张某据此解除与川投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四川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求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双流区法院作出判决:四川某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一次性向张某补发欠发工资、绩效、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65360元。

  

  【法官说法】

  

  竞聘上岗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管理措施,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形式,其本意在于通过激励机制的实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企业用工自主权应正当行使,竞聘上岗机制的设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要履行民主制定和公示程序,同时也要让员工对于落选后的岗位及薪资待遇有可预见性,对于竞聘落选劳动者的调岗调薪要合法、合理、合规。本案中,法院对于公司未及时给予员工竞聘落选后的预期及单方强制调岗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入职前岗位被取消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求职者面试成功本应该是件高兴事,但应届生张某在求职成功后却遭遇空欢喜一场。原来,张某在面试工作后收到其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却在临近入职时被该公司告知不适合该岗位,张某遂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受理了张某与某网络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

  

  2023年9月6日,张某到某网络公司进行求职面试,面试后该网络公司向张某发送《录用意向书》附《劳动合同》,并通知张某2024年3月10日入职。期间,一心准备入职的张某也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料,临近入职时,该网络公司却告知张某认为其不适合其招聘岗位,提出对张某进行调岗,导致双方未能建立劳动关系。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赔偿其因某网络公司缔约过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4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网络公司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张某基于对某网络公司的信赖,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因某网络公司的过错使其处于失业状态,故某网络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张某信赖利益的损失。综合某网络公司的过失程度、《录用意向书》载明的工资标准以及张某再就业需要的合理时间等情形,法院酌定对张某主张的损失在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在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求职者来说,在就业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要有证据留存意识,对已达成的意向及时进行确认,并尽量要求用人单位发出书面的录用通知,同时对于磋商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应注意保留,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编辑:周子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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