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驾校名义与学员签合同 法院判决:教练退费
教练以驾校名义与学员签订合同后,未被驾校予以追认,导致学员无车可练……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培训驾驶技能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教练退赔学员报名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2023年3月18日,杨某以成都市某驾校的名义与张某杰签订《成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合同落款处有甲方(代表)杨某、乙方张某杰的签名,未加盖成都市某驾校公章。同日,张某杰通过杨某提供备注为“成都市某驾校”的用户二维码扫码支付报名费2026元。合同签订后,杨某一直推脱,导致张某杰一年内都未能实际上车练习,且张某杰的学员信息也未登记在成都市某驾校名下,而是登记在金堂县某驾驶培训公司名下。张某杰向杨某和成都市某驾校申请退还报名费,但遭到拒绝。于是,张某杰将杨某和成都市某驾校诉至法院,要求退赔报名费2026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新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借用成都市某驾校名义与张某杰签订合同、收取培训费、预约练车等事宜,系无权代理行为,且成都市某驾校未予追认,相应的后果应由杨某本人承担。张某杰支付案涉驾校报名费目的在于培训驾驶技能,在杨某不能为张某杰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情形下,结合杨某违约行为、过错程度及张某杰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杨某应向张某杰退还报名费202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张某杰不能证明其与成都市某驾校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且在成都市某驾校不予追认杨某相关行为的情形下,对于张某杰主张成都市某驾校承担向其退还报名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退还张某杰报名费20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该案裁判后,法院在辖区驾校进行案例普法宣讲,让驾校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让来参加培训的消费者擦亮眼睛明辨消费陷阱。(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编辑:周子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