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机动车挂靠经营,一般指挂靠人将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在被挂靠人名下,但是机动车仍由挂靠人实际占有、使用,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相关资质,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被执行人认为自己的机动车登记在被挂靠人名下,就可以逃避法院执行,这种想法无疑是异想天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就执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在李某申请执行白某一案中,白某在收到游仙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但白某仍是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执行干警在对白某个人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后,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李某告诉执行干警,白某通过“挂靠”方式,在某工地上经营有几辆大货车。
执行干警立即前往现场和被挂靠公司,通过仔细调查分析,最终确定了被执行人将自己购买的大货车挂靠经营的事实。随后,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挂靠经营的2辆货车。
“法官,给我宽限点时间嘛,我尽快凑钱来解决这件事!”看到法院动了“真格”,被执行人白某没有了往日的怠慢,多次联系执行干警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全部欠款。最终,被执行人将25万余元欠款交到游仙法院,本案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梁衫 张倏越 赵银熙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