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要分手 法官化解彩礼纠纷
刘旭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结婚”后欲分手,却因彩礼退还问题对簿公堂。近日,荣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彩礼返还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原告石某(男)与被告刘某(女)于202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23年正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3年10月,被告刘某向原告石某提出分手,2024年6月,原告石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其父母退还“三金”、彩礼及举办婚礼的费用共计9万余元。
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矛盾较深,均在外务工,都不接受见面调解,且相互拉黑所有联系方式的情形,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当起了“传声筒”,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倾听双方内心真实诉求,从法律、情感、道德和习俗等方面进行调解并开展情绪疏导。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应当考量彩礼数额、用途、双方共同生活等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数额。
编辑:罗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