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因遗产分割问题最终对簿公堂的家庭,都有一段五味陈杂的过往,也许冲突的萌芽很早就深埋各方心底,在经年累月的争吵或冷战撕扯中,亲情的裂痕不断拉大,直至被继承人逝去后彻底爆发。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淑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二女,分别为长子张某甲、长女张某乙、次女张某丙、次子张某丁。张某某于2011年7月3日去世,生前有一处住宅(案涉房屋)。2023年8月17日,淑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署了《产权继承申明》,该《申明》载明:经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案涉房屋由淑某继承,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放弃继承。
2023年9月17日,张某丁代笔书写了淑某的遗嘱,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遗嘱内容为:1.在淑某去世后,案涉房屋由张某丁继承,如该房屋被拆迁或征收等,安置、调换的房屋或补偿由张某丁继承,诉争房屋过户到张某丁名下。2.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张某丁办理房屋过户时协助办理。在房屋过户到张某丁名下和拆迁款到位两样同时完成后,张某丁一次性补偿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人民币各伍万元。
2023年9月26日,甲方自贡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与乙方淑某、张某某(已故)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淑某获得75平米拆迁安置房一套及176669.30元拆迁安置款,张某丁代淑某在乙方处签字捺印。
2023年9月29日,淑某因病死亡。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案涉房屋由三原告和被告张某丁各分得四分之一。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面对面交流、背对背交心,深入了解案件背后当事人真实的诉讼目的、纠纷产生的源头以及当事人的情感需求,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案涉房屋由张某丁所有,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平分。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张某丁代笔书写淑某的遗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作为见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之规定,该“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备法定遗嘱的效力。原、被告间的财产纠纷不适用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张某丁依据其与三原告共同签字的《遗嘱》主张财产权利,该份《遗嘱》应系全部家庭成员对于家庭财产的归属共同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该协议有明确分配的财产及如何分配财产的意思表示,全部家庭成员均签字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约定。人民法院通过释法明理帮助当事人建立起基础的法律认知,同时以感情为突破口,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修补双方之间的亲情裂缝,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寄语
“我们终将老去......”谁也不希望自己“走”后,至亲至爱为留下的财产相互厮扯至亲情分崩离析,希望大家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切勿为了一些钱财丢失了亲情。同时,为防止“走”后因继承问题出现纠纷,提醒立遗嘱者需要注意:立遗嘱只能处分自有的财产或者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处分个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均是无效的,且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遗嘱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赠和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必备要件不尽相同,要注意所立遗嘱的形式要件。立有多份遗嘱的,以最后有效的遗嘱为准。不管是遗嘱还是遗赠,都必须给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财产份额,否则,法律将予以强制干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