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 | 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全面禁止,司法利剑护卫野生动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导语】不得不说,宠物已经成了许多小伙伴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类似家人的存在。而想到宠物,很多人第一反应大概就是撸猫撸狗、养鸟养鱼......不过,除了这些常见的猫猫狗狗外,不少追求个性的爱宠人士也将目光投向了爬行动物这一另类萌宠的领域,像身似白玉的象牙球蟒、身披金甲的黄金蟒、尾如火玉的红尾蚺等蟒蛇家族、全身翠绿的绿鬣蜥、体型颇大的黑喉巨蜥等蜥蜴家族已经走进了许多宠物爱好者的家庭。殊不知,收购、运输、出售这些珍稀特殊的爬行动物会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案子,该案被告人刘某就因为自己喜爱的爬宠们,走入了冰冷的牢笼。
【案情回顾】“小爱好造成大问题”
本案主角刘某一开始也只是一个爱好爬行动物的云玩家,主要是在网络上了解、欣赏自己喜欢的爬行动物,通过网络,刘某发现原来“贩卖”自己喜欢的爬宠,竟然有着丰厚的利润。在利益的支配下,刘某就这样走上了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犯罪道路。
据统计,在从事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一年里,刘某通过购买野生动物饲养在家中,再向外出售,非法买卖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8条蟒蛇、13只蜥蜴和1只暹罗鳄,后从其住处还查获有1条黄金蟒、1条网纹蟒、5只蜥蜴。
【法院审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进行了质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未经野生保护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成都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责令被告刘某、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网纹蟒寄养费,上缴国库;责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红尾蚺、黄金蟒、绿鬣蜥、白喉巨蜥寄养费,上缴国库;责令被告刘某、郑某某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上缴国库。
追缴被告人刘某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将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法官说法】
该案涉及罪名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主要犯罪行为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刘某已经成为了野生动物买卖的非法产业链的一环,依靠现在发达的互联网,刘某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利用网络论坛和社交工具在“爬友”圈内收购售卖野生动物。其行为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更是危害了生态系统平衡,其贩卖的黄金蟒等野生动物都属于外来物种,一旦放归自然对当地生态会有一定破坏。在此,郫都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国家目前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一旦行为属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额达到二万元,就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买卖均有责”
法官提醒,购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本案为例,本案附带的民事诉讼中有将案涉买家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此,郫都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从自身做起,有喜欢就有买卖,有买卖就有伤害,你的一句喜欢,一次好奇,很有可能对你喜欢的野生动物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君子爱宠,取之有道,请把您的喜爱停留在法律的界限之内。
“饲养亦受罚”
法官提醒,单纯的饲养法律保护动物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哪怕是购买少量野生保护动物作为宠物饲养,没有作出以营利为目的去繁育、贩卖野生保护动物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哪怕自称不知道这是非法行为或不知道所买所养的是国家保护动物,或是被卖家所欺骗,受处罚觉得委屈,但,案件判决主要是根据案件事实和后果,而非个人常识和意愿进行判定,最终还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