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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溪河畔的喜与悲,他们最懂!
www.zigongpeace.gov.cn 】 【 2024-06-06 10:24:53 】 【 来源:荣县公安

4月25日

刘某某邀约张某某、方某某

胡某某、张某等人

打算去留佳镇某河段

弄点生态鱼来吃宵夜

当晚8点

他们来到留佳镇越溪河水域

刘某某使用电瓶等工具电鱼

张某某等人提着鱼箱走在后面捡鱼

看着箱里的鱼越来越多

几人喜上眉梢

讨论等会儿吃泡椒鱼

还是碳烤鱼

微信截图_20240606102359.png


他们的谈笑声越来越大

引起了周边村民的注意

村民看见正在捕鱼的

刘某某等人后

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森警大队和留佳派出所民警

立即赶赴现场

将正在非法捕捞的几人抓获

现场查获电鱼工具1套

渔获物79条

微信截图_20240606102254.png


微信截图_20240606102700.png




目前

刘某某(男,33岁,长山镇人)

张某某(男,28岁,长山镇人)

方某某(男,28岁,长山镇人)

胡某某(男,28岁,长山镇人)

张某(男,28岁,长山镇人)

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水产资源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荣县公安将持续加大

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行为的惩罚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

环境资源犯罪

坚决筑牢生态防线


编辑:罗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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