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2024年首例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依法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邓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
曹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书确认,邓某某限期归还曹某某借款17000元。履行期届满后,邓某某未履行义务,曹某某向荣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曹某某与邓某某达成和解,邓某某仅支付曹某某1000元后未再履行和解协议。
2023年12月12日,荣县法院根据曹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并经现场调查,发现邓某某饲养有可出栏生猪29头,当场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邓某某饲养的生猪29头,扣押期间交由邓某某保管饲养,如要出售变卖须向荣县法院报告,并将出售后的价款扣留(限额14000元)交付荣县法院。同日,经荣县法院调解,邓某某与曹某某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邓某某差欠曹某某借款分期还清。
之后。邓某某仍未还款,且在未告知荣县法院的情况下,擅自将已经被扣押的29头生猪处置,其中15头生猪由饲料供应商拖走变卖抵账,2头生猪被邓某某宰杀,12头生猪由邓某某出售获价款20000余元。随后,邓某某又将获得的20000余元自行消费,并使用完毕。
在这期间,荣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多次与邓某某电话、短信联系,要求其归还曹某某借款,邓某某均拒绝履行。
今年1月24日,因邓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荣县法院对邓某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决定。邓某某仍然无动于衷,不主动履行义务,继续拖欠。荣县法院及时将线索移交侦查起诉。
案发后,邓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由其家属代为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履行4000元。
法院认为,邓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