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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快来上这堂“法式”恋爱必修课
www.zigongpeace.gov.cn 】 【 2022-08-12 11:43:35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热恋时常常不分彼此,经济互有往来,然而情感生变后,财产纠纷往往剪不断、理还乱。情侣分手后是否应该退还彩礼?共同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同居十年并出钱出力,是否享有房屋权利?四川法治报梳理了成都法院近期审理的多起当事双方为情侣的纠纷案件,并解读其中的法律知识点。

  

  恋爱时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怎么算?

  

  从恋爱到同居,从办婚礼到分手,五年相伴最终在法庭上结束,只因分手时房产分配协商不一致。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房产纠纷案,最终法院通过资金投入比例确定分割了房屋所有权。

  

  买房只写女方名字 分手后权属起纠纷

  

  2014年小徐和小马相识相恋,2017年1月,小徐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双流区的房屋,总售价为58万元。当时,小徐告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及房主,可能过户时会直接登记女朋友小马的名字。合同签订后,小徐共支付居间服务费5800元和首付款15.8万元。同年5月,在房管部门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时,小马出面和房主订立了网签合同,合同约定小马为买方。同时,房主与小徐及中介方工作人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小徐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马,同时由小徐支付购房首付款20万元,剩余尾款38万元由小马向银行贷款后,由银行一次性支付给房主。

  

  2017年5月,小徐和小马开始了同居生活,两人于次年2月在酒店举办了婚礼,但却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而在同居期间,二人有多笔资金往来。

  

  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9年10月分开。分手后,双方又因房子的归属权问题产生了纠纷,久久争执不下,遂到法院打起了官司。小马向双流区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搬离房屋,并承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租金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1600元标准计算。随后小徐提出了反诉,要求女方返还房屋,并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厘清房款来源 法院判决三七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二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额问题。

  

  关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女方的名字,但是买房时小徐签订的合同及首付款支出都是事实,且房主和中介公司也能证明。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小徐、小马按份共有。

  

  关于小马、小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额问题,经查,同居期间双方对案涉房屋的出资额应确定为已偿还贷款83期中本金的50%。双方同居前,小徐支付案涉房屋购房首付款20万元。随后,小马主张她在同居期间向银行贷款20万元,向小徐归还了前述购房首付款。对于该项主张,小徐仅认可银行20万元贷款中的三四万元用于归还为首付款,且其余款项小马也未举证证明支付给小徐用于归还购房首付款,故法院根据小徐的自认,确认小徐支付首付款约16万元。双方分手后,案涉房屋系由小马归还按揭贷款,因此,法院以案涉房屋购买价58万元计算,结合小徐对案涉房屋的出资额认定小徐对案涉房屋享有30%的份额,小马对案涉房屋享有70%的份额。

  

  故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小马、小徐共有,其中小马享有70%的所有权,小徐享有30%的所有权。小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配合小徐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共有登记。

  

  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情侣共同买房,分手后房屋咋分割?

  

  原告邓甜甜(化名)与被告彭蜜蜜(化名)系情侣关系,二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同时,二人之间还有大量的资金往来。

  

  分手后,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由被告彭蜜蜜出售,原告邓甜甜遂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起诉要求按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并要求被告彭蜜蜜返还恋爱期间的往来款项10万余元。被告彭蜜蜜认为,二人恋爱期间,互有款项往来,而且被告彭蜜蜜转给原告邓甜甜的金额大于原告邓甜甜转给被告彭蜜蜜的,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得的财产,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原告邓甜甜有权要求按其出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而对于二人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原告邓甜甜单方面向被告彭蜜蜜转款,对其该项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收取彩礼后未结婚,彩礼退不退?

  

  原告王七七(化名)与被告王夕夕(化名)此前系情侣关系,二人恋爱后同居并计划结婚,原告王七七父母给了被告王夕夕彩礼88000元。

  

  后二人感情破裂分手,原告王七七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王夕夕全额返还彩礼。被告王夕夕认为,收受的88000元全部用于了与原告王七七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且二人分手时,被告王夕夕已满29周岁,错过了婚恋的最佳年龄,被告王夕夕无需向原告王七七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给付订婚彩礼是形成婚约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但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分手,导致婚约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收取彩礼一方应当将彩礼予以退还,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王夕夕在双方同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共同生活支出,故酌情判令被告王夕夕返还原告王七七40000元。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同居十年 分手后被男友女儿要求搬离

  

  没有领取结婚证,无论在一起多少年也只是男女朋友关系,不是真正的夫妻。

  

  家住邛崃市冉义镇的陈某华和同居十年的男友李某分手后不久,就被男友的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净身出户”。近日,邛崃市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华从原告的房屋搬出。

  

  2011年1月29日,因拆迁安置,李某一家(含其父亲李某山、妻子付某、女儿李某梅)在大邑县安仁镇某安置小区取得安置房一套。不久后,李某认识了邛崃籍女子陈某华,双方互生好感。因李某与妻子付某关系不睦,陈某华很快就和李某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不久,陈某华就搬入李某家的安置房与其共同居住。双方同居后未进行结婚登记。

  

  2021年初,同居十年后,李某和陈某华两人分手,李某要求陈某华从自己的家中搬出,但陈某华以帮助其照顾过女儿、共同生活多年等理由拒不搬出。

  

  李某山去世后,李某因继承取得父亲的房产份额。今年2月18日,李某、付某和女儿李某梅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由李某梅取得安置房屋的全部份额。取得房屋全部份额的李某梅以排除妨害为由,于今年4月将陈某华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华排除妨害,从自己的房屋搬出。

  

  邛崃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陈某华辩称,当时安置房分配的时候是自己去抽签的,装修时自己也出了很多力。她与原告的父亲李某同居十年,一起打工挣钱维持一家人的生活。虽然李某后来出轨导致两人分手,但自己应当享有房屋财产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及其父母爷爷4口人因老屋拆迁安置取得案涉房屋,因此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陈某华不经原告李某梅同意,居住在案涉房屋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从自己房屋搬出的理由正当。被告辩称与原告父亲同居期间发生财产混同,对案涉房屋享有财产权益,但无法提供证据,且同居期间财产是否混同与原告要求其排除妨害无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陈某华从原告李某梅的房屋内搬出。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法官说法

  

  金钱往来尽量保留书面证据

  

  法官表示,情侣之间应建立正确的恋爱观、金钱观,不应当只以金钱表达爱意,否则,以利聚必以利散。当各怀目的的情侣发现对方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后,对于曾经的付出就想以金钱实现对价。当双方在款项金额、性质上无法达成一致时,矛盾激化,并在讨要钱款过程中不断加剧、升级,最终彻底失去耐心而对簿公堂。

  

  法官建议,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金钱往来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编辑:周子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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