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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通过 3月1日起施行
www.zigongpeace.gov.cn 】 【 2024-02-06 14:56:4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通过 3月1日起施行


新建和改扩建农村住房有了新规定


  1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农村住房建设、保障服务、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38条,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指农村农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办法》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跨度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无偿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适当的修改服务。

  

  《办法》明确,村民建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房村民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村民委托承揽人施工的,应当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并鼓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办法》明确,开工前,建房村民应将开工日期、施工合同、承揽人、设计图纸等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工前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到场对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安全防护等要求进行核实。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法》明确,农村住房所有权人是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住房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按照约定承担住房使用安全责任。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定期检查、维护住房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得擅自加层、擅自变动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实施其他危害农村住房安全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建的。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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