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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蹊跷”石头致女子摔残 向谁去索赔?
www.zigongpeace.gov.cn 】 【 2023-05-04 11:23:14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平坦的大路上竟然出现一块“蹊跷”的石头,女子杨某骑电动车不慎碾压后发生事故致残。经查看监控,她发现致其损害的“祸首”石头原来是因他人驾驶汽车撞倒打围的锥形桶所致。然而,施工单位、汽车驾驶人、保险公司各执己见,互相推诿,女子遂起诉至彭州市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认为驾驶人和施工单位均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汽车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施工单位赔偿2743.09元,汽车驾驶人赔偿1680元。

  

  一个清晨,杨某像往常一样,早早驾驶电动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行至彭州市某大道某路段时,因碾到路上的一块石头摔倒,后来被来往群众发现并送至医院。杨某在医院治疗12日后出院,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

  

  出院后的杨某越想越憋屈,申请调取事发地监控才发现,案发前晚,一辆机动车通过事发路段时撞倒了附近路面维修公司用于打围的锥形桶,原本用于固定锥形桶的石头因此产生了位移,出现在了杨某出行的道路上。协商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车辆保险公司、现场施工方各执己见,互相推诿,杨某遂将三方诉至法院。

  

  彭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明知发生了事故,却未在事后对现场进行有效处置,而是径直离开,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故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应以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非直接接触的空间问题等作为免责抗辩。施工单位在施工后用锥形桶及警示杆进行打围处理,并用石头对锥形桶进行固定,虽能够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该处理方式本身具有一定安全隐患,且在施工完成后未按规定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而本次事故的发生即是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避让锥形桶引发直接撞击行为使得打围石头发生移位所致,故施工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综合评判事故起因、各方行为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驾驶人承担80%责任,施工单位承担20%责任,驾驶人责任部分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超出保险责任部分由驾驶人自行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马丹表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律对具体侵权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二者的责任范围有明确界定:行为人只要在公共道路上从事了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作为物件损害责任的一种,其特点在于致害物为妨碍他人安全通行的物品,该妨碍物既可以是固体,如晾晒的粮食、倾倒的垃圾等,也可以是液体、气体,如泄露的石油、排放的烟雾等。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具体行为时,不能只图一时便利或发生妨碍通行情况后一走了之,莫要等到受害人上门索赔时才后悔当初行为的草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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