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拘留所 该履行的债务一分钱也不能少
何山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执行之初,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而在自流井法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22年底,杨某与宋某恋爱同居期间,在出租屋坠楼身亡。杨某的近亲属以杨某的坠亡与宋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于2023年4月诉至本院。经区法院一审、自贡中院二审,2023年10月,在自贡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宋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4年初,死者杨某的父母杨某某、李某某及女儿钟某某向自流井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自流井法院依法向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执行法官多次督促宋某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宋某均置若罔闻,自流井法院依法对宋某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期满后,宋某向法院作出了悔过信,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对之前的行为悔恨不已,并如实报告了财产情况;宋某表示目前其无法一次性偿还本案债务,愿意尽最大努力分期履行。执行法官将宋某财产状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多次进行了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执行过程中,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后,并不能免除其债务。本案中,宋某既被采取了拘留措施,债务仍然需要继续履行。
编辑:罗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