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晨 王娅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第三者插足婚姻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审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婚姻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死者张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10月张某因病去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被告陈某之间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去世前订立一份《遗嘱》,将剩余财产全部赠与陈某。张某去世后,原告王某才知晓其财产被被告陈某占有,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陈某向原告返还其非法占有的财产。被告则辩称张某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其自愿将生前财产赠与给陈某是为了感谢陈某在其遗留之际对其关爱、照顾。
经贡井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原告王某系合法夫妻,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为感谢被告对其照顾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未经配偶王某同意,该赠与行为势必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超出“因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同时,该赠与行为是基于张某与陈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该《遗嘱》违背公序良俗,若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效,势必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
贡井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张某所立《遗嘱》无效,品迭陈某垫付张某生前医疗费后由陈某返还70000元。
判决后,承办法官向陈某释法答疑,就案件事实、判决原因等耐心的进行了详细释法。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陈某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