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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揭开隐蔽劳动关系的“劳务面纱”
www.zigongpeace.gov.cn 】 【 2023-05-06 16:57:4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外卖骑手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后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揭开隐蔽劳动关系的“劳务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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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随处可见的外卖骑手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不与送餐骑手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现象,当骑手们面临劳动纠纷的时候,会遭遇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问题。

  

  近日,省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某服务外包公司与姜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的审理生动回应了社会对外卖骑手的关切,也为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典型参考。

  

  2020年12月,姜某通过外卖平台某服务外包公司站点负责人的协助,成为外卖骑手并被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服务外包公司向姜某提供服装、头盔、餐箱等,姜某提供骑乘代步工具。

  

  2021年2月27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服务外包公司协助姜某注册外卖平台App骑手账号、保证在平台正常获取订单信息及根据完成订单、消费者评价等核算姜某的劳动报酬等内容。同时,服务外包公司通过《2020年某某分区某某外卖骑手报酬与奖惩考核办法》等制度对姜某进行管理,服务外包公司导出骑手在App上的数据核定工资额后上报外卖平台,外卖平台委托合作企业代为支付给姜某。

  

  2021年3月7日,姜某在送餐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后,姜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予以支持。服务外包公司不服,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通过服务外包公司注册为外卖骑手,直接接受服务外包公司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提供的劳动属于服务外包公司的业务范围。服务外包公司制定相关报酬与奖惩办法等制度进行日常指挥、管理、监督、考核,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与制约,结合平台配送信息、客户评价等标准决定对姜某的奖惩及工资报酬,具备劳动关系认定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强从属性”特征,明显与双方签订的格式化《劳务合同》载明的劳务关系外观不符。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12月2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服务外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型就业形态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模式使得骑手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时间,且可获得不低的收入,因而获得蓬勃发展。但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保障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新问题。

  

  本案中,对于用人单位利用涉平台企业用工关系复杂的特点,通过订立“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形,法院跳出简单外观主义的窠臼,通过查明案件事实,揭开隐蔽劳动关系的“劳务面纱”,厘清姜某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进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延伸阅读

  

  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省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当前,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后疫情时代交织叠加,使得劳动关系灵活化、短期化、“去传统劳动关系”特质越发明显,对劳动关系的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近日,省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涵盖了新就业形态用工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待遇纠纷、核心技术员工竞业限制、迫使员工离职经济补偿、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权益、因工死亡雇员遗腹子权益保护等方面。集中体现了法院能动司法、对劳企双方的平等保护和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纠纷处理的规范引导,通过依法裁判、以案释法、以案说法,维持和促进劳企利益平衡状态下的依存共赢,营造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氛围,达到以案促治的目的。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名单

  

  ●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服务外包公司之间人格和经济从属性较强的,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某服务外包公司与姜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网络主播人员与艺人公司之间不具备从属性特征的,不构成劳动关系——郭某与某艺人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驻场歌手与某文化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项下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管理与被管理等法律特征的,不构成劳动关系——涂某与某文化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美容服务从业人员虽与门店签订用工合同且实际工作地点在门店,但门店及其工作人员实际受第三方公司管理和控制,应认定从业人员与第三方公司存在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从而成立劳动关系——徐某诉某健康管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因某平台企业与闪送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闪送员配送任务结束后途中意外死亡的,不构成工伤(亡)——某公司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其遗腹子可作为死者亲属获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罗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掌握企业技术秘密的工作人员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用人单位长时间对员工进行不必要培训、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员工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与员工进行离职结算时利用优势地位签订显失公平《薪酬结算单》的,应予撤销——陈某与某水电公司劳动争议案

  

  ●女职工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享受纯母乳喂养产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生育保障——成都某公司诉罗某纯母乳喂养产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案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编辑:周子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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